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您提供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介绍及风险揭示,以便于您能充分理解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相关规定,有效识别和防范相关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您提供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介绍及风险揭示,以便于您能充分理解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相关规定,有效识别和防范相关股票交易风险。
请注意投资风险,审慎考虑投资决策。
一
退市整理股票定义
退市整理股票是指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沪市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简称为“退市XX”。
深市证券简称变更为“XXX退”,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变更为“XXB退”。
二
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
决定的情形
沪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二)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六)在上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七)在上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标准;
(八)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八)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三)因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届满6个月;
(十四)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六)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七)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股权分布在6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八)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情形,但未在其后的20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二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多项情形触及暂停上市的,上交所按照最先触及终止上市的时间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自上交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
决定的情形
深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二)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十)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四)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五)在深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六)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十八)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深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
(二十三)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四)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
(二十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十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但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1、投资者如果要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必须先签署相关的《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如果只是卖出退市整理股票,则不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
(1)开通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买入权限须签署《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
(2)开通深交所退市整理股票买入权限须签署《深交所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
2、普通投资者中的个人客户开通退市整理股票买入权限,需满足如下条件:
A.风险承受能力不为C1(保守型)含[C1(保守型-最低类别)];
B.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
C.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普通投资者中的机构客户开通退市整理股票买入权限,需满足风险承受能力不为C1(保守型)含[C1(保守型-最低类别)]的要求。
4、专业投资者开通退市整理股票买入权限,无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但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仍需满足交易经验及资产量的要求。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五
退市整理股票行情显示
退市整理股票的行情可通过招商证券交易系统的“退市整理板”查看:
1、交易系统PC版的路径为“沪深个股->分类->退市整理板”;
2、交易系统APP版的路径为“行情-其他-沪深-退市整理”。
六
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则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上交所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上交所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方式仅限限价委托,深交所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方式无限制。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因此最后交易日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此后将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七
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提示
1、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2、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方式。
3、退市整理股票,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交易期限仅为30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于该期限届满后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退市整理股票在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上述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我公司提示的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应考虑股票全天停牌等因素的影响。
4、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5、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申请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6、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
7、退市整理股票在被交易所摘牌后将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8、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9、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10、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的风险。
1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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